《民法典》下我国保理业务的机遇与挑战《民法典》合同分编第十六章为保理合同章,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保理合同为典型合同、有名合同的法律地位,为各地法院审判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据。保理合同章从第七百六十一条开始,到第七百六十九条结束,虽然总共只有九个条文,但就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效力、有/无追索权保理人的不同权利、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效力等业界最关注、实务中最具争议的保理法律问题,均给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民法典》的出台,不但在法律界界定了保理合同概念,也有利于解决法官在裁判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类案不类判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其明确表达了对保理人作为第三人法律地位的保护,将对促进市场公开、公平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1、《民法典》为保理行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中国保理商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 日发布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8 年,我国保理业务量为 4116 亿欧元,同比微增 1%,占亚洲地区总量的 62%。我国虽然已成为世界上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但保理对 GDP 的渗透率却一直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中小企业通常是轻资产企业,由于无法向商业银行提供传统信贷所需要的合格抵/质押品,只能利用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存货、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向保理商申请金融服务,故保理通常被视为最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保理通常是指保理商基于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向卖方(债权转让方)提供预付款融资、分户账管理、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产品。保理的内在逻辑是保理商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通过调查这些应收账款的买方(付款方)历史付款记录,提供基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故保理产品的核心就是应收账款,并且是以债权方式受让的。保理商一旦提供保理服务则意味着其成为新的的债权人。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种金融意义上的债权。这一新债权虽让保理商独立于原有合同,即保理商无需履行原合同的义务;但其是否能得到正确偿付又依赖初始债权人对相关商务合同义务的履行。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未将保理合同作为独立案由,而通常是被归为一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金融借款纠纷等。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的保理民事裁判文书看,以保理为由的纠纷案件从 2013 年 382 份增长到了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