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我国保理业务的机遇与挑战《民法典》合同分编第十六章为保理合同章,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保理合同为典型合同、有名合同的法律地位,为各地法院审判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规范依据
保理合同章从第七百六十一条开始,到第七百六十九条结束,虽然总共只有九个条文,但就保理合同的定义、保理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保理人表明身份义务、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效力、有/无追索权保理人的不同权利、应收账款重复转让效力等业界最关注、实务中最具争议的保理法律问题,均给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
《民法典》的出台,不但在法律界界定了保理合同概念,也有利于解决法官在裁判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时类案不类判的现象
更重要的是,其明确表达了对保理人作为第三人法律地位的保护,将对促进市场公开、公平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贵、融资难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1、《民法典》为保理行业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中国保理商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2019 年 7 月 2 日发布的《中国保理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2018 年,我国保理业务量为 4116 亿欧元,同比微增 1%,占亚洲地区总量的 62%
我国虽然已成为世界上保理业务量最大的国家,但保理对 GDP 的渗透率却一直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中小企业通常是轻资产企业,由于无法向商业银行提供传统信贷所需要的合格抵/质押品,只能利用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存货、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品向保理商申请金融服务,故保理通常被视为最适合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
保理通常是指保理商基于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向卖方(债权转让方)提供预付款融资、分户账管理、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产品
保理的内在逻辑是保理商以受让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核心,通过调查这些应收账款的买方(付款方)历史付款记录,提供基于应收账款的相关结算、信用支持和融资服务
故保理产品的核心就是应收账款,并且是以债权方式受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