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在本网站登出
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反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 64 号,邮政编码:510080〕, :87615965, :87601361,邮箱:jjfgc@gdrd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营造和谐、平安、文明、干净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标准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向专业化、市场化开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工作,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方案生育等有关工作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根据现有物业管理范围划定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