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一级安全教育登记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一级安全教育登记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教育日期 教育地点 受教育班 组 主持部门 主 持 人 职务 受教育人数 教育当时累计(小时) (内容附后)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序号 姓 名 性别 受教育 者签字 序号 姓 名 性别 受教育 者签字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有关安全生产内容: 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项目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