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24 年 6 月 25 日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