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报告管理制度1
目的和适用范围:目的法律规范开工报告的涵盖内容及审批程序,明确实施责任人,确保施工项目按时开工,杜绝延误开工现象,实现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的控制目标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开工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管理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其他与本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职责和权限生产副总为公司生产管理的直接领导,负责对公司所有新开工项目的生产进展情况进行实时掌控;项目管理中心是本管理制度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制度的修订与解释;施工单位(项目部)是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准备开工条件并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给监理单位; 项目部将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工程开工报审表”提交给建设单位
管理要求:各项目开工前必须根据本管理制度来准备相关事宜,未满足相关要求的项目均不能申报开工
违反本法规定私自开工的项目属于非法开工
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已签订正式工程施工合同;b)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已经过公司任命,项目部已组建、主要人员已到位并持证上岗
c)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并盖审图章;d)征地、拆迁(补偿)已完成,临建设施满足施工需要;e)物资、设备、劳动力满足施工需要并已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开工必须的设备、原材料已进场; f)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专项方案已获得批准; g)相关行政许可手续(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建设意见书和质监、安监报监等手续)已齐全;h)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符合要求;开工报告的审批项目部仔细撰写开工报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