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定制度名称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定编号受控状态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进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与战略制定的科学性,强化公司战略规划的执行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定。第 2 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进展战略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公司现实状况和未来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预测,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长远进展目标和战略规划。第 3 条 战略委员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战略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 2 章 成员构成管理法律规范第 4 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 5 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出任公司董事的总经理、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6 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 7 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 8 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具有《公司法》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2.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推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进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3.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4.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 9 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此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然后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第 10 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法律规范规定的职权。第 11 条 《公司法》与本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