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发布时间:2013-04-01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24〕102 号〕的要求,在仔细总结我国房地产登记工作实践和理论讨论成果,参考国内外房地产登记相关标准,并在充分征求意见的根底上,编制本规程
那么根本单元编码,4
登记程序,5
登记归档,6
登记资料利用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房地产讨论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房地产讨论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 9 号北配楼南楼 206 室,邮政编码:100835〕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讨论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本规程参编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 沈建忠 姜万荣 杨佳燕 王 策 倪吉信 赵鑫明 严 勇 刘 松 陈 浩 喻荣胜 管建平 陈亚菁 曾 婷 罗佳意 万孝红 于 阳 何 文 朱雪茹 李晨光 黄海燕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苗乐如 杨临萍 程 啸 王 丹 田卫华 李世忠 冯 骏 宋 唯 谢建良 盛常礼1 总那么 为标准房地产登记业务,维护房地产交易平安,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以下原那么:1 房地产登记应由房地产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并应按本规程进行登记;2 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具有审核性质的工作应由登记官承担;3 房地产登记应依申请或依职权启动;4 房地产登记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那么;5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不得办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