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涉案的基本事实、判决结果及目前情况 本案的被告是一位没有专门的固定工作,以在自己的住处利用星期天办英语辅导班猎取收入的老师,已经离婚。因前妻与儿子在新加坡因生活遇到困难,急需用钱向一个体业主原告借钱。原告没有借给,提出购买被告房屋。被告情急之下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价款 29 万元,3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 10 万元,被告书写了“收到房款 10 万元“的收条。2024 年 3 月 12 日由原告提供,双方签订了建设部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制式合同一份。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私产房(处于抵押中)一处,面积 150 平方米,总价款29 万元。契约上定金一栏由原告填写“壹拾万元“,契约还约定房款于 4 月 21 日前分两期付清,被告于 4 月 21 日交房。契约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注:买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甲方(注:卖方)中途悔约………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如迟延履行,“违约方每日赔偿对方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契约第九项为:“契约由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3 月 15 日,原告妻子又交付房款万元。被告用原告先期交付的 10 万元中的一部分偿还了银行贷款。此时,被告前妻发现后以被告已经将房屋抵给自己为由不同意卖房;被告亦感到房价太低。便于 3 月 18 日通知原告房子不卖了,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10 万元违约多,被告认为其要求过高,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原告于 4 月 2 日向法院以“自己已经交付定金 10 万元,被告将房屋更名“为由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被告房屋并于 4 月 14 日以“其他权利及相关权益“案由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万元,赔偿违约金 10 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于2024 年 5 月 29 日以“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得纠纷“案由组织交换证据交换。庭审中原告将双方的契约和被告出具的收到11、5 万元的两个收条做为证据提交法庭。一审法院于 2024 年 6 月2 日正式开庭。庭上法官询问原告起诉请求有无变化,原告明确没有。庭上,原告再次向法庭举证。当庭被告同意返还房款,并按万元房款的赔偿至判决生效之日的银行贷款利息并加罚 30%。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赔偿 10 万元。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意见分岐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在开庭后等待判决时,原告于 6 月 23 日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