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涉案的基本事实、判决结果及目前情况 本案的被告是一位没有专门的固定工作,以在自己的住处利用星期天办英语辅导班猎取收入的老师,已经离婚
因前妻与儿子在新加坡因生活遇到困难,急需用钱向一个体业主原告借钱
原告没有借给,提出购买被告房屋
被告情急之下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价款 29 万元,3 月 11 日原告向被告交付房款 10 万元,被告书写了“收到房款 10 万元“的收条
2024 年 3 月 12 日由原告提供,双方签订了建设部印制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制式合同一份
契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私产房(处于抵押中)一处,面积 150 平方米,总价款29 万元
契约上定金一栏由原告填写“壹拾万元“,契约还约定房款于 4 月 21 日前分两期付清,被告于 4 月 21 日交房
契约中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乙方(注:买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定金
甲方(注:卖方)中途悔约………将定金退还给乙方,另给付乙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
“如迟延履行,“违约方每日赔偿对方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契约第九项为:“契约由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3 月 15 日,原告妻子又交付房款万元
被告用原告先期交付的 10 万元中的一部分偿还了银行贷款
此时,被告前妻发现后以被告已经将房屋抵给自己为由不同意卖房;被告亦感到房价太低
便于 3 月 18 日通知原告房子不卖了,同意赔偿部分损失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 10 万元违约多,被告认为其要求过高,双方未形成一致意见
原告于 4 月 2 日向法院以“自己已经交付定金 10 万元,被告将房屋更名“为由申请诉前保全,查封被告房屋并于 4 月 14 日以“其他权利及相关权益“案由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万元,赔偿违约金 10 万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于2024 年 5 月 29 日以“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