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亲热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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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法规定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准备、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酬劳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准备书、技术标准、技术法律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依据当事人的商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制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酬劳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商定,可以 实行一次最终、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最终、分期支付,也可以实行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商定提成支付的,可以依据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隐秘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比例提成,也可以依据商定的其他方式计算
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实行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商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方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