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法规定 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亲热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如下就为大家收集了技术合同相关合同法规定,欢迎阅读! 技术合同法规定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商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准备、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酬劳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准备书、技术标准、技术法律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依据当事人的商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制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酬劳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商定,可以 实行一次最终、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最终、分期支付,也可以实行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 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商定提成支付的,可以依据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隐秘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比例提成,也可以依据商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实行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商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商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方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确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嘉奖或者酬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