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合集 5 篇 【必备】担保合同合集 5 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添,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特别有必要的行为
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
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担保合同 5 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关怀到大家
担保合同 篇 1 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具体规定
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附属性
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当然这种附属性也有例外
《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附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商定的,依据商定",可见合同担保的附属性是有条件
〔2〕补充性
担保对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
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
2.担保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忽视了债务人托付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
《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