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集锦1、 1995 年 12 月,A 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 70 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 A 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 A 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1996 年 12 月 18 日,贷款期满,A 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A 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请回答下列问题:(1) 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2)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我国《担保法》第 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 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2、 A 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 150 万元。某银行经审查认为 A 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 A 公司提供担保。A 公司找到 B、C 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 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 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 B、C 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 6 个月,自 1996 年 5 月 10 日至 1996 年 11 月 10 日。到 1996 年11 月 10 日,A 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 30 万元。某银行遂于 1996 年 12 月 10 日诉至法院,要求 A 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 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 C 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 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