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棋牌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以制造健康文明的休闲娱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娱乐室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棋牌室是指全县范围内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第四条 棋牌室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安全负责。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不开办棋牌室或者在棋牌室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第六条 棋牌室的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开展健康文明的棋牌娱乐活动。第七条 棋牌室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棋牌室内的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卑视,损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二)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三)棋牌室应实行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干净、宁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四)棋牌室不得因噪声影响周围居民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五)棋牌室不得擅自变动场地;(六)棋牌室不得容纳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七)棋牌室每日零时至 8 时不得营业;(八)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营业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第八条 棋牌室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