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保健手册》管理法律规范·建册对象:·自治区境内的早孕期妇女和新生儿,包括流动人口和常驻人口
·建册内容:建册日期、建册单位、联系电话、建册编号(分别是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档案编号,此项由辖区医疗单位填写)、孕妇基本情况、产前胎儿筛查情况、产期检查随访服务情况、分娩情况、产后访视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情况、新生家庭访视情况、3 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情况和 7 岁以内健康体检情况等
·第一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时间:孕足 12 周前·服务对象:孕妇·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内容:1、为孕产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血型、尿常规、肝功能、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 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2、为其提供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开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一次随访服务记录本,对具有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及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并在 2 周内随访转诊记录
·第 2、3 次产前随访服务要求:·时间:孕 16-20 周、21-24 周·服务对象:孕妇、胎儿·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内容:1、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状况和胎儿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筛查出需要做产期诊断和需要转诊的孕妇
2、对示发现异常的孕妇,应进行孕中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同时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3、给予自我监护方法指导、分娩准备教育和母乳喂养指导,落实孕妇在 24 周后到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4、发现异常的孕妇,及时转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