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工作汇报 第 1 篇:汇算清缴程序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 国税函[1998]182 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别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 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汇算清缴程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