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那么(试行) 第一条 为了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本规那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 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实行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平安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平安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防止的交通事故未能防止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防止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防止、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平安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平安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根底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那么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第五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