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标准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建立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
、财政部和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 法
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那么〔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交通房建、机电、绿化〕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平安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要求,为到达施工平安标准,专门用于采购和更新施工平安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平安施工措施、完善和改良平安生产条件、加强平安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坚持“工程计取、保证投入、标准使用〞的原那么
第二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水运工程根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方法规定费率,计列平安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工程所需的平安生产费用,单列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工程的平安防护、平安施工有特别要求需增加平安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工程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计列的平安生产费用工程清单报价,平安生产费用总额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建立平安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台帐第三章 平安生产费用的支付第八条 在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平安生产费用的数额、工程清单、支付方案、支付形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