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 公文处理实施细那么
的通知 〔冀政〔2000〕42号 2000年12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印发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那么
,自 2001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994 年 6 月 15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那么
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使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 2000 年 8 月24 日发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
,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标准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那么,做到及时、准确、平安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平安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
和本实施细那么.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