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 年 5 月 28 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加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平安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 鼓舞、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效劳活动
鼓舞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防火平安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三〕制定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