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特制定本标准。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共分四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其中省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分为辖区内有核设施的省份和辖区内无核设施的省份两类。本标准规定了省级、地市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及结构、工作经费、业务用房、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用设备配置、专项辐射环境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国家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的建设标准另行规定,县级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的建设标准暂不作统一要求。若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还承担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科研等其它职能,所需配备的相应人力、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软硬件条件要求不含在此标准范围内。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中级技术人员的比例见表 1。二、工作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环保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五部委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各级政府应给本地区环保部门在相关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提高监管能力,使之有效履行职能,切实管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保障核与辐射安全,其中要重点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运行经费,支持各项业务正常稳定运行,对仪器设备更新维护等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业务费、仪器设备更新维护费、自动监测系统运行费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标准见表 2。三、业务用房业务用房是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监测实验用房、辐射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监察工作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业务用房面积及要求见表 3。四、基本仪器设备配置基本仪器设备是保障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土壤、空气、水体、生物样品、陆地、口岸、海洋、电磁等项目的环境质量监测、核设施和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包括各类核设施、铀矿冶、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电磁辐射设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等、日常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的基础条件。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