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现金及有价证券之管理办法与作业程序及控制要点(一)现金及有价证券之管理办法一、总则第 一 条 本校现金及有价证券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现金,谓库存现金、零用金、银行支票存款、银行活期存款及到期票据。所称有价证券,谓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定期存款单及远期票据等。第 三 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之收付、移转及保管事务,由出纳人员依据核准之转帐拨款(定存换单)及会计人员开立之传票办理。零用金之收付、保管,由经办人员办理。第 四 条 本校各项收入得委托所在地之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代收。与各银行往来,有关账户之设立、变更或取消等,均应事先呈 校长核准。自行收纳者,应于当日或隔日悉数存入银行,不得移作支出之用。第 五 条 本校之基金、学杂费等之收入,应在银行分别设户。提款时,均以支票为之,并由校长、主办会计人员及出纳人员会同签名或盖章。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出纳人员根据会计人员之支出传票开立付款支票;支付厂商之票据,应以开立抬头并注明禁止背书转让之支票支付。第 六 条 出纳人员除当日收现未及存入银行之现金外,不保管及存有库存现金。第 七 条 零用金之限额,由校长核定之。第 八 条 主办会计人员对于现金及有价证券之收付、移转、保管应做定期及不定期之检查。定期检查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并应将检查结果报告呈 校长及董事会。二、现金收支第 九 条 出纳人员执行收款时,除收回支出或借支等外,应制给「收款收据」(格式一)。前项收款收据,除经手人签章外,并应由主办出纳、主办会计及校长签章。其三联式已收款收据,均应装订成册,统一连续编号,由出纳人员保管。出纳收讫后当日或隔日应存入银行,会计联报核会计部门编制收入传票入帐。第 十 条 出纳人员对委托银行代收款项之凭单于收款期限截止后未见送回时,应即查明原因,并通知主办会计人员。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除现场缴现外,应根据主办会计人员核章之收入传票执行收款,于收讫后在传票上加盖经手人日期章,同时登记「现金出纳备查簿」(格式二)。但逾期一周仍未能收取者,应叙明催收情形,并通知主办会计人员。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收入之支票,发生退票情事时,应即通知会计部门协助处理。前项退票款项,应即由出纳人员向债务人追收或通知经办人员办理追收。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根据主办会计人员核章之支出传票,登入厂商「付款签收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