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标准法律规范汇编》第一章 总则第条 为使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配电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电能和安装维护方便,制订本法律规范
第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和扩建工程的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
第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应采纳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应采纳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产品
第条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除应遵守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电动机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条 本章适用于额定功率及以上的一般用途电动机
其中,第二节和第三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kV 的电动机;第四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电动机;第五节和第六节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1000V 的沟通电动机
第条 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保护和二次回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
3~10kV 异步电动机和同步电动机的开关设备和导体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电动机的选择第条 电动机的工作制、额定功率、堵转转矩、最小转矩、最大转矩、转速及其调节范围等电气和机械参数,应满足电动机所拖动的机械(以下简称机械)在各种运行方式下的要求
第条 电动机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无特别要求时,应采纳笼型电动机,但功率较大且连续工作的机械,当在技术经济上合理时,宜采纳同步电动机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纳绕线转子电动机:1、重载起动的机械,选用笼型电动机不能满足起动要求或加大功率不合理时;2、调速范围不大的机械,且低速运行时间较短时
三、机械对起动、调速及制动有特别要求时,电动机类型及其调速方式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在沟通电动机不能满足机械要求的特性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