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个人)卡法律规范》终端法律规范补充说明第三部分:终端法律规范引言(P121) 最后一行“本法律规范附录 A、B、C 由各地参照执行”,修改为: 本法律规范附录 B 与法律规范正文具有同等的效力
1 适用范围(P121) 修改为: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支持《社会保障(个人)卡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应用的专用终端以及其他类似的终端设备
其中的“终端功能”、“黑名单管理”不适用于读卡器
其使用对象主要是与社会保障卡应用相关的终端设计、制造、管理以及应用系统的研制、开发、集成和维护等组织机构
4 ICC 连接器的配置和要求(P124) 最后一行“接口设备所使用的应用 ICC 连接器应具有至少 30 万次的插拔寿命”修改为: 接口设备所使用的应用 ICC 连接器应具有至少 10 万次的插拔寿命
3 编程电压(P125) 修改为: 不要求终端产生编程电压 VPP(见)
4 终端与接口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P128) 本节原标题和内容全部删除,修改为: 终端与 IC 卡之间的数据交换 终端设备应能够接收 IC 卡一次返回 256 字节的数据及后续的状态码
附录 A(P132) 本节删除
附录 B(P136) 本节全文修改为: 附 录 B (执行的附录) 高级应用编程接口 本附录描述了读卡器的高级应用编程接口: 高级应用编程接口是提供给终端上的应用程序用来与读卡器进行交互操作的函数集
高级应用编程接口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包括: a
可以在 32 位 Windows 环境下(Windows95/98/ME, Windows NT/2000/XP 等)运行的动态链接库 ; b
可以在 16 位 Windows 环境下(等)运行的动态链接库; c
可以在 DOS 环境下运行的 C 语言(MSC 或 Borland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