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草原法》、《土地管理法》及《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转让草原基本情况甲方将属于自己的 公顷草原的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草原分布、四至界限,拐点坐标及附属设施见草原使用执照)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1、转让价格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2、付款方式以现金结算,自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一次性结清
三、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承包自 年 月 日起至甲方草原承包期满及国家允许范围的后续承包经营权,一并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四、双方权利及义务1、乙方作为受让方,必须保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草原承包主体资格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转让后,该草原的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归乙方所有,可以自由流转,并享有转让草原范围内的国家政策和草原奖扶政策
3、甲方确保转让给乙方的草原没有村民(牧民)纠纷,没有财产纠纷,未用于债务抵押,并确保转让权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生争议纠纷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由甲方负责
4、甲方维护乙方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权益,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转让手续
如甲方有意拖延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5、在草原办理完相关转让手续后,乙方有经营、使用和收益的自主权,有依法开发建设利用的所有权利,甲方再无权干涉
6、在草原转让后,甲方不在负责该草原的任何管护及其它义务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的草原承包经营办法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甲方不得参加干涉,但甲方可以协助乙方办理继续承包的相关手续
7、除国家政策变动外,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引起纠纷上访的事件发生
8、如有国家征收土地,政策补助,一切赔偿土地费、附着物等一切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9、乙方必须根据草原承包合同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