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巡察党组织配合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规程 为了法律规范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做好的相关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被巡视党组织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巡视工作实际,制定了以下工作规程
第一,总体要求
巡察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一项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和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
巡视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为巡视工作的顺利开展制造工作条件,营造良好氛围,提供必要的保障,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根据巡视要求和反馈意见,做好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协调配合
1)配合进驻
接受巡视的党组织在收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巡视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新部署,讨论落实巡视工作的相关安排
建立巡视工作联络小组,一般由机关、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由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负责巡视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联络小组组长
联络小组应根据巡视工作的要求,配合做好会议筹备、材料准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延伸巡视、走访调研等工作
联络小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巡视组进驻前,巡视组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及时报告
三、准备资料
(一)起草汇报材料
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党组织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材料,围绕巡视检查的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化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报告稿中的问题部分不少于总数的 40%
[具体见《关于区委巡视小组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区纪委区监委派驻(出)机构汇报的意见(试行)》] 2 提交的查阅类资料
根据考察小组提供的材料清单和所需时间,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四、配合巡视组按要求选择巡视办公场所、提供保险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安装接听信访电话、设置巡视意见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