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审议批准,自 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在我市城区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阶梯水价实施范围
居民用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以及非居民用户中的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用水; 2
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市城区所有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和价格
根据省上文件规定,对居民用水的基本水价实行 1::3 三级价差,各阶梯水价均为用户终端水价
我市城区居民阶梯水价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每户按 4 口人计,超过 4 人的,每增加 1 人,可申请在各阶梯年度水量基础上增加 36m3,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认定,认定的人口数有效期为 2 年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福利院、养老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实行阶梯水价,水价标准在第一阶梯终端水价元/m3基础上加价元/m3
二、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实行用户终端水价 (一)统一我市城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费标准为元/m3,并纳入居民水价构成,实行用户终端水价
(二)实行二次供水的非居民和特行用户,加收二次供水运行费根据元/m3标准执行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我市城区由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尽快向供水企业移交,移交办法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定
元/m3二次供水运行费,以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交接时间为节点,交接前留给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