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25〕37 号,2025 年 2 月 13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法律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25〕153 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讨论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第四条 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法律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第二章 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 申报总投资在 1500 万元以上(含 1500 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申报总投资在 1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第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讨论报告,或者根据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第九条 参加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仔细、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专家组成员人数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 5 人以上。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项目评估、评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二)选定评估、评审单位或评估、评审专家,并明确评估、评审任务,提出评估、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有关委托合同;(三)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