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商品交换,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那么,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成认。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和价值依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转让人必须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对于赃物和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的性质属于原始取得,所涉及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动产,占有公信力,公开市场原那么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标的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标的交付给买受人后,假设买受人取得该标的时为善意,那么其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原标的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一种制度。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有三个要点:其一,让与人对其占有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那么无善意取得可言;其二,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着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受让人通过买卖行为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假如非基于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如继承,那么不产生善意取得;其三,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开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那么,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沿革 〔一〕善意取得制度探源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平安的价值衡量问题。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区别,罗马法尚不成认善意取得制度,而是奉行“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权的权利转给他人〞及“我发现我的财产时,我就收回〞〔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年版,564 页〕的原那么,侧重对所有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人也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但是,罗马法并非完全无视受让人的利益,而是规定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而且其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出版,1994 年版,349 页〕。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那么〔Hand muss Hand washren〕。根据这一原那么,权利人将自己的财产让与他人占有,只能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