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各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以下简称总预算会计)的核算,充分发挥总预算会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第三条 总预算会计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核算、反映、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财政周转金等各项财政性资金活动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总预算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加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根本任务如下: 一、处理总预算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财政各项收支、资金调拨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组织年度政府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编审和汇总工作,进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年终结算工作。 二、调度财政资金。根据财政收支的特点,妥善解决财政资金库存和用款单位需求的矛盾,在保证按方案及时供给资金的根底上,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实行会计监督,参加预算管理。通过会计核算和反映,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对总预算、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的执行实施会计监督。协调参加预算执行的国库会计、收入征解会计等之间的业务关系,共同做好预算执行的核算、反映和监督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方案单列城市,下同)总预算会计在与本制度不相违反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或审定本行政区域预算会计有关具体核算方法的补充规定;组织预算会计人员的培训活动;组织检查、辅导本单位会计和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五、做好预算会计的事务管理工作。负责预算会计的根底工作管理,参加预算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定及核发会计证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总预算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总预算会计,负责组织与管理预算会计工作,并要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六条 总预算会计工作应按工作任务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分工。总预算会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总预算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单位会计,不得收付现金和经管收缴的物资。 第七条 总预算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期间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讫日期为准。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特别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