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国家和省决定加大“十一五”期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实施力度,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步伐
为保证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圆满完成,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让广阔农村群众及早用上水质安全、水量保证、用水方便的安全水,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24]1752 号),卫生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24]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解决的范围:全省存在饮水不安全问题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污染,水量减小、枯竭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1.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为安全,符合《农村实施准则》为基本安全;2.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不低于 55L/人•d 为安全,35~55L/人•d 为基本安全;3.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为安全,10~20 分钟为基本安全;4.供水保证率:水源供水保证率不低于 95%为安全,90%~95%为基本安全
采纳水池、水窖供水的保证 70~100 天干旱能连续供水
5.供水量: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法律规范》(SL310)的规定,应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用水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所在地、县自筹资金解决
中央和省级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