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报废管理制度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企业,结合公司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制定本规定
安全科负责车辆报废管理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的相关工作
(一)车辆强制报废1、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2、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强制报废,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a、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b、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c、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d、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3、单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 9 车,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 12 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 15 年;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15 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 30 年;4、微型载货汽车行驶 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 60 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和全挂牵引车)行驶 70 万千米;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 50 万千米;5、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 2 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6、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二)转出流程1、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应由所在公司提出申请,汇签后方可办理
2、被批准车辆由报废车辆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应拿填写好的《XXX 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式三份),到办公室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