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附加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996 年 4 月 1 日交通部、财政部以交财发[1996]286 号文联合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统计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结合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购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车购费的统计管理工作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应当建立统计工作岗位责任制,并对统计人员实行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三条 车购费统计人员的职责是统计调查本单位及所辖地区各级征管单位完成征收计划、执行征收政策以及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各类统计资料和数据
车购费统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车购费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车购费征收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和规定,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调查工作; (三)搜集整理和准确及时地提供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调查资料; (四)对本单位及所辖地区车购费统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车购费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各级车购费主管部门及其征管单位和统计人员均不得漏报、虚报、瞒报或拖延、拒报车购费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 车购费统计内容包括收入统计、管理统计和费政统计
收入统计是指对各种车辆征收标准及费款收入情况的统计
管理统计是指对各类具体征收业务管理情况的统计,包括票证收发使用情况的统计和征收稽查情况的统计等
费政统计是指对车购费征管单位、人员及其装备等情况的统计
第七条 车购费统计指标按统计内容划分为收入统计指标、管理统计指标和费政统计指标
车购费统计指标及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