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最新盘点奋战在抗疫最前线的各级医疗机构(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一条第七款)(二)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生产流通各类医疗器械、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或个人增值税(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19〕24号)(五)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财税〔2015〕4号)(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1〕137号)(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2〕75号第一条)(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第一条)(九)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十)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