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标准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
企业财务通那么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及现行税法等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 城市商业银行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包括迁移、合并、新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终止清算等),应按规定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收入、本钱、费用确实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那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条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常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六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应以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城市商业银行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测算、方案、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权益 第八条 权益分为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债权人权益即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九条 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时必须有法定资本,法定资本即注册资本,是城市商业银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实收资本(股本)是指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按出资合同协议规定实缴的出资额及经营过程中按法定程序转增局部
城市商业银行收到的投资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城市商业银行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
第十条 城市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股本)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