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LTP—98—007)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方)(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额: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
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函;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4
工程造价咨询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一份,副本份各持委托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份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邮编:电话: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审查单位(公章年月日鉴证意见:鉴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 1 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委托方”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