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创安泰人寿保险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本公司〕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2024 年 6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局部构成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
假设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假设上述构本钱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那么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局部,其效力与正本相同;假设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那么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 GDD
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 年龄在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 8 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 1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 15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9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 20 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 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 20 人时,在职人员必须 75%以上投保
第三条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假设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那么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假设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那么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