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 : 红色文字为提醒内容,制作章程时请将红色文字删除 )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 年 月 日股东决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一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有未尽事宜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第五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八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注: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股东自行约定,记载于章程,不作为登记事项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行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由一名股东组成,股东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实行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签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 股东任命、聘任或委派 产生。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 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并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