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 2024 年第 32 号 发文日期:2024—12-02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2024 年 11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度第 3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24 年 12 月 2 日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一般反避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猎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二)涉嫌躲避缴纳税款、躲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第三条 税收利益是指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第四条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一)以猎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二)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猎取税收利益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 (一)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二)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三)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四)其他合理方法
第六条 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