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市政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监理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一般市政工程的施工阶段安全文明监理工作。二、现行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法律规范、规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建筑法》《消防法》2.福建省、厦门市有关安全生产法规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4 年版施工安全部分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88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6.《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法律规范》JGJ88—927.《建筑桩基技术法律规范》JGJ94-948.《福建省建筑模板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24]9 号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1.《落地双排外竹脚手架技术规程》DBJ13—34-200012.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行业安全技术法律规范、规程、标准、规章等13.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第 105 号)三、开工前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监理1、应检查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情况,落实施工场地的围护、临时设施、五牌一图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2、要求承包商提供如下安全管理工作资料,报监理部审查:1)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从业人员资格,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3)总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有总分包项目发生时);4)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5)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配套):a.临时用电方案;b.土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含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相邻建筑物的保护等;c.检查井支架、模板工程施工方案;d.深基坑施工方案;e.特种作业施工方案等。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应具备的基本安全条件:场地三通一平、场地围护、临时设施、五牌一图等安全文明措施已完成,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及组织机构已建立,人员资格符合要求并已按投标或与业主协商同意的人员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已完成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与交底,总分包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已通过审批,临时用电已按用电方案施工完成并通过验收。4、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时应注意的事项:1)承包商报审的资料及方案应加盖与合同相同的印章(或有效的委托印章),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的签名,施工组织设计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2)当报送的人员名单与投标时的承诺或与业主协商的人员不一致时,原则上应调换同等条件和专业的人员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