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集团会计工作法律规范(MHKG—CW—ZD-002)1 目的 为了加强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公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万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集团下属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集团预算与财经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3 定义:无4 职责4。1 集团财经部:4。1。1 负责制定集团会计工作法律规范;4。1。2 负责审核集团付款单据的完整性,并据此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总分类帐及明细账;4.1。3 负责编制集团年、季、月度会计报表;4.1.4 负责按时对外报送集团合并会计报表.4。2 子公司财经部:4。1。1 负责执行会计工作法律规范;4.1.2 负责审核子公司付款单据完整性,并据此填制会计凭证,登记总分类帐及明细账;4。1。3 负责编制子公司年、季、月度会计报表;4.1.4 负责按时报送子公司会计报表。5 程序及内容5。1 原始凭证5.1.1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各部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5.1.1。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5.1.1.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5。1.1。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5。1.1。4 资本、基金的增减;5.1。1。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5.1.1.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5。1。1.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5。1.2 原始凭证按其来源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种。5.1。2.1外来原始凭证的审核:外来的原始凭证是指企业与单位或个人发生的经济业务往来的各种原始凭证,如”进货发票”、”收款收据”等,对其审核的内容要求如下:A. 必须是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发票和收款收据.B. 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的有关规定。C. 凭证的内容必须有单位的名称、日期、品名、数量、单价、金额、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金额计算准确无误。D. 外来原始凭证的抬头必须是本单位的全称,涂改无效。E. 任何经过涂改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篡改的凭证都不得作为原始凭证。F. 集团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往来借款,可以使用一般的没有税务局认可的收据,但必须要有相应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做附件。5。1.2.2自制原始凭证的审核: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记录经济业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