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供热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法律规范供用热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安全供热,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进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内的供热采暖规划、设计、建设、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区域供热应在辖区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鼓舞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现阶段优先进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第四条 市政管理局为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区内供热采暖行政管理工作.综合执法局为供热执法部门,负责区内供热采暖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规划、住房建设、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区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本区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供热规划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擅自变更。列入规划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在已建成的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不得再建分散热源设施。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以外,可以实行区域锅炉供热或分散供热,区域锅炉房和分散锅炉房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并报管委会审批。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设施,必须符合供热法律规范的要求,并遵循统筹兼顾的原则。第八条 本区应当加强供热节能管理,逐步实行根据用热量计量收费.新建建筑物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不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法律规范节能要求的住宅,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建筑物进行节能改造的,应当与热计量和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同步实施。第九条 供热工程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及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建设项目的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根据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移交齐全、准确的建设档案,并向供热单位提供有关竣工图档资料.第十条 供热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设计和施工技术法律规范.选用的供热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供热主管部门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工程竣工后经供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