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进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影响。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说,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说”,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所以,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定.一、 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环境及有关当事人推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 ,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当然,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在谈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推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重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就其内部的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