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与防-—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刘成伟 | 环球律师事务所一、 引言 控制董事会,无疑会已取得股份的收购人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另一边厢,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当然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如此一来,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执行层面的核心决策主体,董事会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万科纷争中的“分母大战",虽还未完全涉及收购人对董事会席位的直接争夺,但已经很夺眼球地显示出了董事会话语权对利益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所谓话语权, 也就是要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1]这就涉及到收购人对董事会的改组以及原控制人及现任董事会的反制,也就是董事会席位的争夺。关于董事会的改组,涉及到 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股东大会的选举又涉及到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与表决。有 关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将另行撰文详述,本文将先来分析一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问题。二、侯任董事的提名(一)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改选董事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在这方面,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4 年 10 月修订)(简称“《章程指引》”)第 82 条规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此来看,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谁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第 102 条、第 118 条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4 年 10 月修订)(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程序: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董事会(直接提交);或者- 监事会(直接提交)。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除此以外,另一个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主体便是持股 3%以上的股东。不过,需要特别提及的是独立董事的提名问题。根据证监会 2001 年 8 月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独董制度》”),持股 1%以上的股东即可提名独董人选. 另外,需要特别提及的一个程序问题是,在一次提出多名候选人的情况下,根据《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