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化进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展规划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信息化进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和本市信息化进展规划,支持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动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化实事及重点项目、信息化环境建设等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部门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决策的原则,重点用于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和工作推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法律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信息委负责编制并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组织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为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开展的信息化试点项目提供资金配套;为本市信息化实事项目、重点应用项目提供资金配套。 (二)落实国家信息安全工作部署,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提高城域网络信息安全监测、响应、恢复的应急能力,支持网络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引导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用的建设和进展,支持信用、支付、物流、认证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 (四)引导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支持本市跨部门、跨领域或投资较大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规划编制、建设标准制订和应用试点推动等. (五)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纳无偿资助的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为信息化重点应用项目、实事项目等提供配套资金,根据市政府规定予以安排。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市信息委根据本市信息化规划执行情况和信息化进展重点,于每年上半年发布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