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法律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进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工伤康复服务法律规范(试行)》(2024 修订版)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24 修订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实行治疗和康复并重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康复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工伤康复事业进展规划及政策,指导、监督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并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康复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计划中,根据市医保经办机构的审核意见,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结算工伤康复费用。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并对住院工伤康复费用进行审核。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住院工伤康复费用的初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委)负责建立工伤康复医学专家组,对工伤人员的康复申请进行确认,并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提供的工伤康复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劳鉴委)负责受理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进行初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承担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齐全的,区县劳鉴委应当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