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评员(以下简称考评员)的管理,法律规范实际操作考评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进行评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规定的考评员的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上海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负责考评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发证工作
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负责考评员的管理
考试机构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评员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考核与聘用第五条 考评员考核程序包括:报名、申请材料审查、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六条 报名参加考评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 60 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作业项目高级工、技师、检验师或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三)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从业经历 5 年以上;(四)掌握必要的特种设备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本作业项目实际操作技能
第七条 申请人应由聘用的考试机构推举,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考评员申请表(见附件 1,1 份);(二)身份证(复印件,1 份);(三)职称证书(复印件,1 份);(四)1 寸正面免冠照片(2 张)
第八条 考委会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委会应当根据《考评员考核大纲》组织考试
考试结束后,考委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考评员证书》(见附件 2)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转借;一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及时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考试机构聘用后,方能从事考评工作,且同时只能受聘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