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上海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评价验收管理导则(试行)1.为加强和法律规范“本市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工作,建立操作有序、管理法律规范的验收管理制度,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24]9 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24]220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用能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并申请《上海市工业节能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法[2024]220 号)能源管理中心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钢铁、石油和化工、建材、有色金属、轻工行业符合国家项目申报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验收指标要求.3.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中心是企业或园区为提升自身能源管理和能效水平,通过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完善能源计量、监测、统计和能效对标管理,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等,实现持续提升企业或园区能效水平的能源信息化管理平台.本导则所称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是指企业或园区采纳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能源系统转换、输配、利用和回收环节,污染物产生及排放、重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实施扁平化和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实现企业或园区的能源消耗、环境排放和生产运行管理等相关数据的实时采集,实时监测和在线分析的信息系统。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进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承担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的验收工作。5.申请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5.1 基本要求5.1。1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被列入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5。1。2 能源管理中心可采纳自建或第三方服务公司建设的模式,申报单位为项目投资主体。5。1。3 企业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1.4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完成,并稳定运行 6 个月以上(至少包括一个周期)。5。1.5 投资主体(企业或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财务监管制度,确保在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资金使用进行有效监管。5。2 建设内容要求5。2.1 能源计量系统.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配备用能计量器具,将不具备数据采集接口的机械表更换为智能仪表,实现企业主要能源介质(电、气、热、水等)的准确计量,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