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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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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的管理,增加企业经营性收入,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为承租方制造优质、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方便小区业户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片区物业管理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物业,指正式投入使用的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含门面、库房、地下车库、地上车位、建筑物外墙等。本办法所称商业物业管理,指上海开发区根据专业化管理模式,对各类经营性房屋、场地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招租、承租、环境卫生、绿化、治安、消防、交通、秩序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和其他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第三条 上海开发区归口对新城小区商业物业实施管理工作。日常具体事务由中心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上海开发区商业物业管理以客户需求,市场进展为关注焦点,与“业户、商户"真诚合作,通过对所服务项目精细化、专业化、前瞻性的运营管理,带动项目物业市场价值的稳步提升,实现项目在区域市场内可持续进展,制造属于业主、商户、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第五条 新城小区内商业用房、场地的产权属上海开发区,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第六条 新城小区内商业用房、场地的公共配套设施,承租商户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和维护义务。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权限第七条 上海开发区是新城小区内商业物业唯一具有物业管理专业化服务资格的企业,其职责范围及权限为:1、制(修)订商业物业管理办法,并对管理办法进行解释;2、对商业物业进行整体规划,划分商业物业的经营范围;3、制定商业用房、场地的租金、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4、对商业用房、场地租凭合同审查、登记、备案管理;5、对商业用房、场地租赁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对商业用房、场地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职责划分负责门面、房屋、场地等的对外招租、出租工作,按程序将出租房屋、场地的地理位置、安全状况、治安状况、出租价格等信息报中心有关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审查;根据审查意见,签订出租合同;负责出租房屋、场地在出租使用过程中的装修、安全、物业管理,并跟踪监督检查合同内容执行情况。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根据报审资料,对拟出租的房屋、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提出是否出租的意见;负责出租房屋安全协议的审定,对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出租的房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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