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适应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管理的改革和进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是指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多维度的信息化绩效评价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项目审核和预算安排,以提高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管理主体)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管理的主体.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财政部门是指上海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第五条(组织保障)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第六条(信息化主管部门职责)(一)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二)结合本市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等。(三)确定当年参加评价的项目范围,制定评价计划,建立并完善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四)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五)指导、组织、监督预算部门(单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并对评价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六)做好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用于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和预算安排与日常管理等。(七)完善绩效评价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法律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第七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参加制定、修订市本级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二)指导分类绩效评价体系建设.(三)指导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四)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本级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第八条(预算主管部门职责)(一)组织开展部门内及下属预算单位的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二)配合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三)根据信息化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