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报价系统推举机构第三章 挂牌与摘牌第四章 定向增资第五章 股权记录第六章 信息披露第七章 股权转让报价第八章 违规处理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等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动上海加快进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24〕19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动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24〕99号)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加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的规定.第三条 参加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报价系统推举机构第五条 参加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须成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举机构。第六条 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举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三)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 12 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的人员各一名;(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报价系统推举机构可参加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中的改制、挂牌及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举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报价系统推举机构须持续督导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规范运作。报价系统推举机构须配备具有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推举报价系统挂牌项目的审核和督导挂牌企业法律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章 挂牌与摘牌第一节挂牌第九条 挂牌企业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