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禹煤电公司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折旧、维简基金、税后留利、集体企业(或私人承包、租赁)占用资产的折旧、上级补助、安全费用、长期借款、计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支出以及有特定来源的其他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资金等,具体包括: (一)维简资金由固定资产折旧费、井巷工程基金及按吨煤提取的维简费三部分组成,是维持企业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正常持续生产的专项资金
(二)税后留利资金为企业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后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向少数股东分红后的留利资金
(三)集体企业等占用国有资产的折旧费是公司所属各单位创办集体企业等单位占用公司资产所提取的折旧费
(四)上级补助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
(五)长期借款资金是指企业根据进展需要,向银行举债的专项资金,该资金需根据投资项目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可研,且长期借款资金到位后方可使用
(六)安全费用是指根据集团公司及上级有关规定按吨煤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七)计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支出是指根据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计入成本费用的专项支出,主要用于井上下质量达标工程项目
(八)其他资金,主要是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有特定的来源的资金及个人集资款,创收收入中可用于资本性支出的资金等
第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统一计划管理(一)专项资金统一计划管理根据:“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统一计划,专项实施;统筹使用,分级把关;集中管理,确保重点"的原则,以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统筹进展保重点”的思路,全公司全额集中管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维持各单位简单再生产,确保企业的正常安全生产、经营和稳定,并对有进展前景的规划项目进行投资扩大再生产
煤电公司的基建长期借款及国债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基建、技改建设程序和国债专项资金使用程序